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确保学生社团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现学校特色人才培养目标、提升校园文化品质、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商业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在籍学生依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课余文化生活,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申请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社团应自觉践行我校“笃学、弘毅、明德、济世”的校训,承接我校“育经世之商才,授致用之术业”的办学理念,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才就业、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共青团天津商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负责全校社团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学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后勤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为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相应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社联按照本规定和《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协助校团委管理和监督社团工作。
第八条社团必须有明确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在岗教职员工。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承担所指导社团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导单位职责: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或变动(更改或注销)的审核;
2.在征求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对社团主要学生负责人的考察和初审;
3.对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该单位分管领导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4.监管社团的换届、招新和日常管理;
5.了解和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对所指导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和变动摸底。
(二)指导老师职责
1.社团成立或变动时,负责指导起草和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2.负责社团主要学生负责人的指导和培养,确保社团负责人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突出;
3.审定并指导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指导社团的换届、招新和日常管理;
5.了解和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对每学年社团工作进行考评。
第九条我校社团分为校团委直属社团(以下简称“直属社团”)和专业社团两类。专业社团具体分为学院专业社团和职能部门专业社团。
直属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由社联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学院专业社团指导单位为所属学院,由学院团委负责业务指导与日常管理;职能部门专业社团指导单位为所属职能部门,由其进行业务指导与日常管理。
第三章社团成立与注册
第十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0名(含)以上的在籍学生联合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1名或1名以上的指导教师;
(五)新成立社团性质不得与现有其他社团冲突、重复;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团全称须冠以“天津商业大学”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和活动范围;
(二)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三)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四)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经费来源和管理、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发起主要负责人持所在学院团委或归属指导单位介绍信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校团委审核后,领取并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社团注册表》、《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社团档案表》、《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和《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交新社团简介,参加公开答辩会,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校团委批复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三条校团委每学期开学四周内接受新社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受理后两周内完成批复。逾期新社团有意愿申请成立者,可在社联备案,于下学期开学四周内履行正常社团成立手续。
第十四条 社团实行注册制度。社团的注册是确认社团合法性的唯一途径。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为我校各类学生社团的注册期,逾期不注册的学生社团将被取消本学期的活动权限。累计两学期不注册的学生社团,将予以注销并全校通报。
学生社团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社团注册表;
(二)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
(三)如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变更需提交指导老师登记表;
(四)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本学期的工作计划;
(六)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的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直属社团和职能部门专业社团在校团委注册;学院专业社团在本学院注册,由学院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换届须于注册前完成,社团负责人更替频率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学期一次;
第十七条 社团招新须于注册完成后进行。
第十八条 社团的成立和注册结果,由校团委核准后予以全校公告。
第四章 社团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指导单位批准和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学院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校团委登记认可。
社团负责人职责:
1.对外代表社团;
2.主持召开社团重要会议;
3.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确定社团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协调并监督社团各部门工作;
4.出席社团代表大会,社团理事会等重要会议,配合校团委及社联工作。
第二十四条社团负责人必须为学校二年级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良,无挂科情况,思想积极进步,未受过纪律处分,任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对学生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学生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社团指导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较深的学术造诣。
第二十七条 社团可在校内外聘请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热心指导学生活动、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人士担任社团顾问,在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社团聘请顾问须经指导单位批准同意,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社团在征得指导单位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二十九条 社团档案管理:
社团须建立本社团详细档案,包括:历届社团成员、各项计划、每次活动的工作记录、会议记录及财务的收支记录。各指导单位要建立起所指导学生社团的组织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学生社团的成立、建设、发展等全部过程要在学生社团组织档案中严格记录;社联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定期对全校社团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社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监督社团工作的权利;
(四)对侵害成员权利的行为,社团成员有向监管单位提出意见和申诉的权利;
(五)有通过合理程序退出社团的权利;
(六)有获得本社团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服从社团管理的义务;
(二)对社团提出建议性意见的义务;
(三)在指导单位领导下、负责人的带领下完成工作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已加入社团的成员,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至所属社团进行登记注册,否则视为自动退社,丧失该社团成员享有的各项权力。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积极支持和引导社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和活动组织者要对所举办的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社团开展的活动须与申请活动内容一致。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社团所申请活动资源须为社团活动所用。
第三十五条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及参加校外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三十六条社团举办以下性质的活动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并于活动开始时间7个工作日前报校团委备案,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群众性集会、研讨会等活动;
(二)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举办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三)涉及内外部出版发行报纸、刊物等印刷品的活动;
(四)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五)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活动;
(六)涉及哲学、社会科学等问题的活动;
(七)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八)与校内外其它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九)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七条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指导单位审批、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社团开展活动务必保障社团成员的人身安全,对成员人身安全有隐患的学生社团在成员加入社团伊始应强制购买保险,确定活动场地并向社联和保卫处进行报备,如超出活动场地范围发生意外,责任归社团个人及社团负责人所有。
第三十九条以社团名义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使用准则
(一)社团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账号需在社联登记,并服从社联的监管;
(二)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如社团自身无法确定内容是否遵守本管理规定,可发予社联进行审核;
(四)社团所发内容不得出现反动言论和消极思想,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第四十条社团未经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其他组织及其他社团同意,不得盗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其他组织及其他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社团应当保持自身社团特色,打造品牌社团活动。社团活动出现以下情况者,对其进行活动整改或活动停办:
(一)社团活动内容不符合主流思想;
(二)社团活动带有商业性质;
(三)未将社团活动内容向指导老师报备并通过指导老师审批;
(四)两次及以上浪费社团活动资源;
(五)两次及以上社团活动内容与其宗旨不符;
(六)两次及以上社团活动参与人数不到20人;
(七)两次及以上社团活动形式、内容及性质重复;
(八)两次及以上社联对社团活动跟踪后认定活动没有实现活动申请时提交的活动意义或没有达到社团提交活动申请时预期的效果。
第四十二条社团注册完成后方可正常开展社团活动;不经审批、注册的社团视为非法社团,不允许开展任何活动;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以社团名义组织的活动视为非法活动。
第七章社团财务
第四十三条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四十四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学校设立社团活动专项经费,由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社团向社联申请赞助提供时,需上交一份完整的活动策划书,并附经费预算。
第四十五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指导单位的同意,签署合作合同或协议,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四十六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指导单位、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十七条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八章社团变更与注销
第四十八条社团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社团注销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自行解散:召开社团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如产生新社团,需按成立新社团的程序进行申请
(三)取缔: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将其取缔: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3.盗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4.成员人数不足10人;
5.累计两学期未进行注册(首次未注册进行警告处理,累计两次未注册将对该学生社团进行注销及全校通报);
6.累计两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
7.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8.社团信用等级为D;
9.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五十条社团注销前,必须在指导单位的指导下完成物品、财务的清理、结算工作,并在校团委备案登记,同时公示社团变更及注销情况。
第九章社团的奖惩
第五十一条校团委将定期组织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以适当的方式表彰奖励;通过不定期的立项活动对优秀社团活动进行表彰;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社团信用等级。社团信用等级是评定社团及社团活动的重要标准,社联对不同等级的社团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五十三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未通过注册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社联开展的重大会议;
(三)登记、学期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活动的;
(五)组织机构瘫痪、财务管理混乱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纪学生社团,由校团委视情况予以警告、通告批评,一个月不予举办活动,一学期不予注册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对其进行改组,直至强制解散,取缔社团资格;对社团违纪行为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社团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与之有关的实施细则由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商业大学社团联合会
修订时间:2018年4月